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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跟踪监视对方舰艇是各国海军通行的一种做法。一般来讲,在公海对于对方舰艇进行跟踪监视,主要是为了搜集情报。例如不久前我海军“辽宁”舰编队在菲律宾海时,美国海军“伯克”级驱逐舰“马斯廷”号就对“辽宁”舰进行跟踪监视。在冷战时期,美苏舰艇互相在公海进行跟踪监视的情况,更是家常便饭。
▲ 美国“麦凯恩”号驱逐舰近年来频频出现在中国周边海域
▲ 在菲律宾海,美国海军“马斯廷”号的舰长(左)和副舰长在观察不远处的中国海军“辽宁”号航母
在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军舰只能是无害通过,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沿海国的海军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军舰进行跟踪监视,主要是警示其不得从事危害本国安全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否则有权采取强制行动予以阻止;防止外国舰艇非法侵入本国领海、领空,以至于对本国的主权和安全造成直接伤害。
至于军舰在沿海国领海通过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船舶包括军舰。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中国政府在加入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对外国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作出过政策性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也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由此可见,如果外国军舰事先得到我国的批准,可在我国的领海内无害通过,而我国舰艇依法对外国军舰进行跟踪监视,防止其对本国的主权和安全造成直接伤害;如果外国军舰事先没有得到我国的批准,那么进入我国领海就属于侵犯,我国舰艇依法对外国军舰进行警告驱离。
美国和苏/俄之间关于军舰通过领海的情况又有不同。冷战初期,苏联主张军舰在进入领海之前必须经沿海国批准,美国则坚持只要通过是无害的就不需要沿海国批准。为挑战苏联立场,美国制定了“航行自由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在1986年3月13日和1988年2月12日两次派军舰进入黑海的苏联领海。苏联第一次进行了外交抗议,第二次则是用两艘军舰对两艘美舰进行了撞击,最终将美舰赶出领海。
▲ 苏联海军“无私”号护卫舰撞向美国海军巡洋舰“约克城”号
在“黑海撞船”事件发生后,美苏进行了一年半的谈判。1989年9月23日,美苏发表了共同声明及《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解释》,主要就是明确规定了双方军舰通过对方领海既不需要事先通告也不需要经过批准。苏联据此修改了国内立法。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此问题上并没有改变立场,直至现在。
石宏:《舰载武器》执行主编,从事军事编辑和防务研究工作20年,在国内众多媒体上发表过大量防务文章,并受聘为深圳卫视特约评论员、南方防务智库顾问、云南财经大学国际工商学院一带一路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著有《日本军情》、《韩国军情报道》。
出品:科普中国
监制: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兵器知识》杂志社
作者:石 宏
策划:金 赫